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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编办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改革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更好地服务满洲里市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满洲里市编办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和《关于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事登发[2014]5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起,对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进行改革,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法人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其法人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法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法人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法人年度报告不再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法人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网站公示,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的公告内容。 

 

拟稿人:马志愿                    审稿人:王莉